近日,路福公司就“卡路福”“CALUFUL卡路福”等8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获终审行政判决支持。法院认定,上述诉争商标与路福公司在先“路福”“路福卡萨”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详情见下表)
核心法律依据
所有案件均以《商标法》第三十条为核心裁判依据,该条款规制的是“同一种/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注册行为”。
国知局及法院认定事实
标识近似:卡路福东莞公司(及关联方金柄源公司)的诉争商标(如“卡路福”“CALUFUL卡路福”等),与我司在先注册的“路福”“路福卡萨”商标,均包含核心识别部分“路福”,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
商品类似:诉争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与我司在先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二者共存于同一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志的商品系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服务关系,进而产生混淆。
维护意义:守护知识产权 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路福公司已就相关主体另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其中,涉及经销商责任的问题,尚在司法审查阶段,任何责任认定均以生效判决为准。
未来,我司将持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打击商标仿冒、擦边球等侵权行为,同时呼吁行业坚守合规底线、共促健康发展,也提醒广大经销商在选品时审慎甄别、擦亮眼睛,避免因涉及侵权纠纷被牵连。
注:路福公司提醒各界,商标状态信息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公告为准;本文事实部分引自生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书。仅供信息传递,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商业评价。
